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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駕駛罪:
1、概念:
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
第一,追逐競駛,情節惡劣的;
第二,醉酒駕駛機動車(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 毫克/100 毫升)的;
第三,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,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(超載),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(超速)行駛的;
第四,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機動車所有人、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、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2、罪與數罪:
第一,按一罪處罰:構成危險駕駛罪,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
第二,數罪并罰:醉酒駕駛機動車,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,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,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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