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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罪(重點罪名):
1.概念: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,因而發生重大事故,致人重傷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。
2.主體的擴大解釋:單位主管人員、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承包人指使、強令他人違章駕駛,造成重大交通事故,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。行人、騎自行車者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。
3.罪與非罪:
在發生交通事故后,只有承擔全部、主要、同等責任的一方構成犯罪,承擔次要責任的一方不構成犯罪。
在行為人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,通常必須造成死1 人以上死亡或3 人以上重傷才構成犯罪,但在下列特殊情況下,重傷1 人也構成犯罪:
(1)酒后、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;
(2)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;
(3)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;
(4)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;
(5)嚴重超載駕駛的;
(6)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。
4.交通肇事后逃逸的,處3-7 年有期徒刑。
【特別提醒】
根據司法解釋,這里的交通肇事以后逃逸,是指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現場。
5.因逃逸致人死亡(結果加重犯):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構成要件:是指因逃逸延誤救治,導致被害人由傷變死。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:
(1)被害人最初是被撞傷而非撞死。如果被害人被當場撞死,犯罪人逃逸的是單純的逃逸,屬“交通肇事后逃逸”,而非“因逃逸致人死亡”。
(2)有逃逸的行為。對逃逸的認定,同上一點“交通肇事后逃逸”。
(3)被害人由傷變死。如果犯罪人逃逸,但被害人沒有死亡,不適用這一規定。
(4)被害人死亡是因為犯罪人逃逸,導致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時救治而造成的。反之,如果犯罪人逃逸了,被害人也死亡了,但被害人死亡不是因犯罪人逃逸造成的,不適用這一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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